项目法施工管理规定
时间:2004/12/16
项目法施工管理规定
工程实行项目法施工,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优化配置各生产要素,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明确公司、分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的责、权、利关系,坚持一个原则(不实行项目法施工的工程不准开工)、两个手段(协议手段、经济手段)、三期管理(前期招投标、中期监理、后期兑现),是加强项目法施工的重要措施,为使项目法施工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1 适用范围
公司施工的全部工程。
2 工程管理
2.1 每项工程均应成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并经公司考核分为三级: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接一、二、三类工程,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接二、三类工程,三级项目经理只能承接三类工程。分公司(含股份制合作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签定工程合同,直管项目部(就是直接属于公司管辖范围的项目经理部)可直接与公司工程科签定工程合同,各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2 工程科、分公司(含股份制合作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签定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2.2.1 工程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和施工范围;
2.2.2 工程的总承包额及该承包额所涵盖的施工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的数量如何确定和投资增减方式,以及总承包额未包括项目的结算方式(应由甲方委派的驻地监理签字认可);
2.2.3 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达不到质量目标和出现质量事故时双方的责任和处理方法;
2.2.4 明确工期要求,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2.5 明确发生安全事故时双方的责任和处理方法;
2.2.6 明确项目经理部交纳风险金的数额及风险金承担的范围;
2.2.7 明确项目经理部在人、材、机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2.2.8 明确工程质保期、质保金及兑现方式;
2.2.9 双方约定工程科、分公司(股份制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方法。
2.3 工程管理费收取比例:分公司(股份制公司)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向项目经理部收取工程中标额的6%—8%作为管理费, 直管项目经理部公司收取 。管理费以外的有偿服务费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2.4 分公司(股份制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均对公司负责,与公司签定项目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2.5 公司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控制、ISO9000标准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 项目经理责任、权利、利益
3.1 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3.1.1 代表公司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1.2 公司工程科、分公司(股份制合作公司)与项目经理建立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及履行签定的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3.1.3 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3.1.4 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3.1.5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3.1.6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公司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和监理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3.1.7 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3.1.8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3.1.9 处理项目经理部的善后工作;
3.1.10 协助公司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3.2 项目经理应具有下列权限:
3.2.1 参与公司进行的施工项目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
3.2.2 经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选择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3.2.3 在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和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决定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决定项目经理部的计酬;
3.2.4 在授权范围内,按公司《采购管理程序》文件的规定行使采购权;
3.2.5 根据公司程序文件的规定选择、使用作业队伍;
3.2.6 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
3.2.7 本着对公司负责任的态度协调和处理好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
3.3 项目经理应享有以下利益:
3.3.1 获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3.3.2 可获得表彰、记功、优秀项目经理等荣誉称号;
3.3.3 经考核和审计,未完成签定工程合同确定的项目管理责任目标或造成亏损的,应按其中有关条款承担责任,并接受经济或行政处罚。
4 项目经理部的内部管理:
4.1 项目经理部作为一个高效精干的管理层,对生产各要素进行优化配置,遵循市场运行法则,按施工动态规律组织施工。
4.2 项目经理部优先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机械施工分公司择优选择施工人员、施工队伍、机械设备。本公司满足不了需要时,项目经理部可按公司有关规定自主选择。
4.3 项目经理部可自行选择采购除水泥、钢筋以外的材料,如砂、石、土方等,以权衡利益。
4.4 自联工程由项目经理部自主选择人工、机械和材料的供应。
4.5 项目经理部按照与公司工程科、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内容,自行组织施工、成本经营核算。
4.6 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不准行贿受贿、以权谋私,触犯法律的要追纠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7 项目经理部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负责。
4.8 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终身负责制。
4.9 直管项目经理部的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部的使命即告结束,财务随之封存,人员解散回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将已完工的项目经理部保留下来,工程质量由原项目经理部负责。
5 项目经理部工资标准
项目经理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风险工资两部分组成,项目经理工资两部分所占比例为5:5,其他人员为6:4,工资标准参照公司分配制度。
5.1 岗位工资的支付:工程项目开工后,按月足额发放。
5.2 风险工资的支付:
5.2.1 只有与项目经理签定承包协议的人员才有风险工资,签定承包协议后的5天内报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审查,经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协议均不予以发放风险工资。
5.2.2 工程竣工后,达到工程要求标准且实现赢利,符合发放条件时,则发放风险工资;工程出现亏损,用风险工资弥补亏损后(如若不够弥补亏损,则项目经理部自行负责),兑现剩余风险工资。
风险工资发放的其他条件:
a、与合同工期挂钩,用风险工资弥补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
b、与安全生产挂钩,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项目工程,行使一票否决。出现其他安全事故,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处罚,处罚金额从风险工资中扣除;
c、与工程质量挂钩,出了重大质量事故,行使一票否决。出现其他质量事故,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处罚,处罚金额从风险工资中扣除。
6 工程结算和兑现
6.1 公司安排工程于竣工后10日内,项目经理部应完成与各单位及劳务队的结算,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汇总报公司工程科(直管项目经理部)或分公司(股份制公司),经预算员和会计核实后,完成结算工作,并报工程科进行决算。工程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公司年底予以兑现结余分配。
6.2 自联工程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款到位工作,交纳管理费和支付施工费用后,项目经理部按承包协议兑现。
7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司字[2003]4号文件中的项目法施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上一篇:暂无信息!
下一篇:暂无信息!
项目法施工管理规定
工程实行项目法施工,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优化配置各生产要素,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明确公司、分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的责、权、利关系,坚持一个原则(不实行项目法施工的工程不准开工)、两个手段(协议手段、经济手段)、三期管理(前期招投标、中期监理、后期兑现),是加强项目法施工的重要措施,为使项目法施工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1 适用范围
公司施工的全部工程。
2 工程管理
2.1 每项工程均应成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并经公司考核分为三级: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接一、二、三类工程,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接二、三类工程,三级项目经理只能承接三类工程。分公司(含股份制合作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签定工程合同,直管项目部(就是直接属于公司管辖范围的项目经理部)可直接与公司工程科签定工程合同,各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2 工程科、分公司(含股份制合作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签定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2.2.1 工程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和施工范围;
2.2.2 工程的总承包额及该承包额所涵盖的施工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的数量如何确定和投资增减方式,以及总承包额未包括项目的结算方式(应由甲方委派的驻地监理签字认可);
2.2.3 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达不到质量目标和出现质量事故时双方的责任和处理方法;
2.2.4 明确工期要求,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2.5 明确发生安全事故时双方的责任和处理方法;
2.2.6 明确项目经理部交纳风险金的数额及风险金承担的范围;
2.2.7 明确项目经理部在人、材、机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2.2.8 明确工程质保期、质保金及兑现方式;
2.2.9 双方约定工程科、分公司(股份制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方法。
2.3 工程管理费收取比例:分公司(股份制公司)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向项目经理部收取工程中标额的6%—8%作为管理费, 直管项目经理部公司收取 。管理费以外的有偿服务费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2.4 分公司(股份制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均对公司负责,与公司签定项目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2.5 公司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控制、ISO9000标准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 项目经理责任、权利、利益
3.1 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3.1.1 代表公司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1.2 公司工程科、分公司(股份制合作公司)与项目经理建立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及履行签定的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3.1.3 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3.1.4 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3.1.5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3.1.6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公司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和监理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3.1.7 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3.1.8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3.1.9 处理项目经理部的善后工作;
3.1.10 协助公司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3.2 项目经理应具有下列权限:
3.2.1 参与公司进行的施工项目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
3.2.2 经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选择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3.2.3 在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和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决定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决定项目经理部的计酬;
3.2.4 在授权范围内,按公司《采购管理程序》文件的规定行使采购权;
3.2.5 根据公司程序文件的规定选择、使用作业队伍;
3.2.6 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
3.2.7 本着对公司负责任的态度协调和处理好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
3.3 项目经理应享有以下利益:
3.3.1 获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3.3.2 可获得表彰、记功、优秀项目经理等荣誉称号;
3.3.3 经考核和审计,未完成签定工程合同确定的项目管理责任目标或造成亏损的,应按其中有关条款承担责任,并接受经济或行政处罚。
4 项目经理部的内部管理:
4.1 项目经理部作为一个高效精干的管理层,对生产各要素进行优化配置,遵循市场运行法则,按施工动态规律组织施工。
4.2 项目经理部优先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机械施工分公司择优选择施工人员、施工队伍、机械设备。本公司满足不了需要时,项目经理部可按公司有关规定自主选择。
4.3 项目经理部可自行选择采购除水泥、钢筋以外的材料,如砂、石、土方等,以权衡利益。
4.4 自联工程由项目经理部自主选择人工、机械和材料的供应。
4.5 项目经理部按照与公司工程科、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内容,自行组织施工、成本经营核算。
4.6 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不准行贿受贿、以权谋私,触犯法律的要追纠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7 项目经理部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负责。
4.8 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终身负责制。
4.9 直管项目经理部的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部的使命即告结束,财务随之封存,人员解散回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将已完工的项目经理部保留下来,工程质量由原项目经理部负责。
5 项目经理部工资标准
项目经理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风险工资两部分组成,项目经理工资两部分所占比例为5:5,其他人员为6:4,工资标准参照公司分配制度。
5.1 岗位工资的支付:工程项目开工后,按月足额发放。
5.2 风险工资的支付:
5.2.1 只有与项目经理签定承包协议的人员才有风险工资,签定承包协议后的5天内报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审查,经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协议均不予以发放风险工资。
5.2.2 工程竣工后,达到工程要求标准且实现赢利,符合发放条件时,则发放风险工资;工程出现亏损,用风险工资弥补亏损后(如若不够弥补亏损,则项目经理部自行负责),兑现剩余风险工资。
风险工资发放的其他条件:
a、与合同工期挂钩,用风险工资弥补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
b、与安全生产挂钩,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项目工程,行使一票否决。出现其他安全事故,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处罚,处罚金额从风险工资中扣除;
c、与工程质量挂钩,出了重大质量事故,行使一票否决。出现其他质量事故,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处罚,处罚金额从风险工资中扣除。
6 工程结算和兑现
6.1 公司安排工程于竣工后10日内,项目经理部应完成与各单位及劳务队的结算,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汇总报公司工程科(直管项目经理部)或分公司(股份制公司),经预算员和会计核实后,完成结算工作,并报工程科进行决算。工程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公司年底予以兑现结余分配。
6.2 自联工程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款到位工作,交纳管理费和支付施工费用后,项目经理部按承包协议兑现。
7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司字[2003]4号文件中的项目法施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下一篇:暂无信息!